同大工字〔2017〕13号
工会委员会议事规则
第一章 总 则
第一条 为加强工会民主议事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》、和《工会常委会议事规则》等有关文件规定,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规则。
第二条 工会委员会是工会组织的领导机构。工会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和委员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,坚持群众路线,凡重大问题经全委员会讨论作出决定,贯彻执行。
第三条 工会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。
第二章 职 责
第四条 工会委员会议事的主要形式是工会委员会会议。工会委员会定期召开全体会议,研究决定工会的重大事项,对工会工作实施领导。工会委员会会议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,遇重大事项可召开临时会议。
第五条 工会委员会会议由工会主席召集并主持,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工会委员会委员出席,方可举行。委员应当按时出席会议,认真履行职责,依法行使职权。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的,必须向工会主席请假,并征得同意。
第六条 工会委员会会议可根据讨论的议题,确定有关列席人员,列席人员可以对讨论的问题介绍情况,发表意见和建议,但无表决权。
第七条 工会委员会会议开会日期、主要议题、会议议程草案(或须临时调整的事项)由党工部研究提出,经工会主席批准后施行。
第八条 如需召开工会委员会扩大会议,参加人员方案由党工部研究提出,经工会主席批准后施行。
大同大学工会委员会
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八日